環境污染起訴流程是什麼?
一、 環境污染起訴流程是什麼?
1、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户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複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複印件。
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3、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4、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6、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二、污染環境罪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1.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
必須是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國家關於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條例以及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標準、規程等等。國家關於環境保護的法律,主要有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等。
2.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
必須有向環境中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具體指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土地、水體、大氣,構成我們生活的環境。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荒地、山嶺、灘塗、河灘地及其他陸地。水體,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還包括內海、領海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一切其他海域。大氣,是指包圍地球的空氣層總體。處理危險廢物的方式主要有排放、傾倒、處置三種。
3.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必須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給環境造成巨大的惡劣影響,致使多人發生明顯中毒症狀、輻射傷害或者可能導致傷殘後果,或者對環境造成較大危害,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對於污染環境罪的起訴流程是基於實際的環境污染情況而定的,不同程度的環境污染情況所認定的犯罪事實後果是不同的,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侵害的,不僅需要追究相關民事賠償責任,還需要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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