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標準是什麼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重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由於污染或破壞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不含10萬元);人員發生明顯中毒症狀、輻射傷害或可能導致傷殘後果;人羣發生中毒症狀;因環境污染使社會安定受到影響;對環境造成較大危害;捕殺、砍伐國家二類、三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60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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