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幾個月審判?
一、 污染環境罪幾個月審判?
從刑事拘留到判決大約在六個月以內,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審查起訴階段的期限是多久?
《刑法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規定】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對於污染環境罪的判決處理,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以及造成的犯罪後果來進行辦理,特別是對於相關事項的認定上還需要提交有關證據來進行審查,司法機關也需要根據司法職能來進行審查起訴處理,具體情況由法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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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測管理辦法有哪些?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第一條為加強環境監測管理,根據《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下列環境監測活動的管理:(一)環境質量監測;(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三)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四)為環境狀況調查和評價等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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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故意也構成污染環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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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承擔環境污染糾紛中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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