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合同到期後未續約是否終止
生活中律師和自己的代理人之間就屬於一種委託代理關係,委託關係的形成,有些時候也需要書面合同來進行約定。而且委託關係不僅僅發生在律師和代理人之間,生活當中的委託關係也是非常多的。在委託合同當中都約定的有合同的期限的,有些合同到期以後可能沒有續簽,那麼委託合同到期後未續約是否終止?
一、委託合同到期後未續約是否終止?
要看合同中是否有約定的到期續簽的條款,如果沒有,合同到期自然終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2、被代理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並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
(3)授權中明確代理權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代理。
作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的,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終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委託合同的終止後果
1、當事人任意解除委託合同的後果。委託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隨時解除委託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託合同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賠償損失。例如,正當委託人昏迷不醒,無法另行安排委託事務的處理,而委託事務的處理又正處於關鍵階段時,受託人終止合同,勢必會給委託人帶來損害,對此損害,受託人就應負責賠償。當然,如果當事人一方系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時,則可不負賠償責任。但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合同的當事人一方須負舉證責任,證明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的存在。關於解除委託合同的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中規定:“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2、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終止委託合同的後果。因委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時,在委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承受委託事務之前,受託人應繼續處理委託事務。
因受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託合同終止的,受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託人。因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在委託人作出善後處理之前,受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
我國是有着相關法律明確規定的,委託合同到期後未續約的話,委託關係就自然終止了。所以小編要提醒被委託人,由於委託合同已經到期,所以建議合同快到期的時候就要及時聯繫一下當事人,看對方是否要續約,如果不續約的話,自己最好不要再行使委託合同當中的相關權利,避免發生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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