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屬於重大誤解合同?
在市場經濟生活中,廣泛存在着債權債務關係,而通過簽訂合同的形式是較為常見的建立債權債務關係的方式。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需要遵守平等、資源的原則,對於重大誤解合同是可以撤銷,或者是變更的,那麼,什麼情況下屬於重大誤解合同?
一、什麼情況下屬於重大誤解合同
合同法第54條第1款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何謂“重大誤解”?《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此規定相當含糊、籠統,實踐中理解不一。
二、重大誤解的合同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重大誤解可分為雙方的重大誤解和單方的重大誤解。參考國外立法和國內審判實踐,我們認為,雙方重大誤解應當具備以下幾項條件:
1、與合同訂立時存在的事實有關
被合同雙方據以錯誤判斷的事實必須是在訂立合同時存在的事實,而不是在訂立合同後才發生的事實。例如,某人訂立了一項土地購買合同,認為所購土地的價格將在一年之內上漲3倍。但一年之後,土地的價格不但沒有上漲反而下降了。這樣的錯誤便不是對合同訂立時所存在的事實的判斷錯誤,而是對合同訂立後將要發生的事實的判斷錯誤。如果同一人在訂立一項土地購買合同時認為所購的土地有20公頃。但事實上,所購買的土地只有16公頃,這樣的錯誤便屬於對合同訂立時的事實的判斷錯誤。
2、該事實必須是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基本前提條件
假設在4月份,一位土地承包人簽訂一項合同,按當時的市場價格出售將在6月份收穫的小麥,則訂立合同時的小麥市場價格便構成了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基本前提條件之一。
3、重大誤解須是本質性的,一般誤解不構成重大誤解
所謂重大誤解是本質性的,是指表意人如不發生重大誤解就不可能為該意思表示。實踐中本質性的重大誤解一般涉及行為性質、標的物、對方身份等重要因素。
4、受重大誤解不利影響的合同方不承擔重大誤解發生的風險
換言之,重大誤解與某一事實相關聯,對於該事實發生重大誤解的風險已被設想到,或者考慮到相關情況,該重大誤解的風險應由重大誤解方承擔,此時該重大誤解方不得請求撤銷。例如,某一建設工程合同規定勘查、設計、施工方已明白土地的地質狀況、建築材料的市場價格、勘查、設計、施工的具體要求,並完全依賴自己的瞭解進行勘查、設計、施工,則建設方便承擔了它對上述問題可能有重大誤解的風險,並無權再以這種重大誤解為藉口請求撤銷合同。
5、重大誤解非由表意人重大過失所引起,否則該表意人不得以重大誤解為由請求撤銷。
單方重大誤解除須符合上述各項條件外,還必須是重大誤解將使合同的執行產生不公平的結果,或另一方事先有理由知道重大誤解的存在或對重大誤解的造成負有過失。但一方重大誤解,另一方已依對合同的信賴行事時,除非另一方也發生重大誤解,或另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重大誤解但未提醒,使對方一直處於重大誤解之中,不得主張重大誤解。
對於此類合同,受到損害的一方,可以主張撤銷或者變更合同,對於當事人主張請求變更的,司法機關不得主動適用撤銷的規定。設置此項法規的目的在於保護債權債務關係,維護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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