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同的擔保方式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經常會簽訂一些各種各類的合同,並且很多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想要讓他們的合同有所保證,能夠使合同順利履行,通常情況下都會約定合同履行的保證責任。但是,一般情況下,很多人是不知道履行合同的擔保方式到底有哪幾種的,對這個問題不是很瞭解,下面我們就來分析一下合同履行的擔保方式具體有哪幾種,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種就是定金。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有關於合同履行的條文中表示,合同中的定金,就是指在一個合同中的銷售方,在合同沒有履行之前,是可以要求合同中的買方預先支付佔總貨款一定比例的現金,這個預先支付的現金就作為到期支付全部貨款的一個保證了。那麼我們平常所説的定金和預付款它們二者的區別是什麼呢。很據法律規定,定金一般是一種擔保方式,主要作用是用來懲罰對於合同違約行為的,而所謂的預付款則是從一開始就歸於貨款的其中一部分,但是它們的區別不是絕對的,它們二者可以因約定而相互轉化。
第二種就是保證。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有關於合同履行的條文中表示,合同中的保證指銷售方可以要求買方提供一個經濟實力強大、遵循誠實信用的法人作為第三方來擔保買方的付款。如果説出現了一旦合同中的買方不能夠按期付款的情況的話,那麼這就應該由該合同中的擔保方去承擔這個付款責任。除此之外,我們在實際中應注意問題是,這個合同的擔保方必須是他是自願的。同時我們也應該注意,應該在擔保合同中明確規定保證人所承擔的責任。此外,我們也應該合理的去選擇這個擔保人。
第三種就是抵押了。根據我國關於合同履行的法律條文中表示,合同中的抵押指合同中的買方,或着是第三方,去提供一定數量的財產作為付款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扣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四種情況就是質押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有關於合同履行的條文中表示,合同中的質押指賣方或第三方將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從而使就可以使後者享有債權優先受償得的這個權利。那麼我們所謂的質押和抵押之間到底有什麼區別呢?一是在抵押時,合同中的債權人是不佔有抵押物人的抵押物,但是我們所謂的質押則必須享有出質物的佔有權;還有一個區別就是,在抵押中,抵押人是需要收取抵押物產生的本息的,但是在質押中,合同中的債權人收取的是出質財產的本息。
第五種就是留置了。根據我國關於合同履行的法律條文中表示,合同中的留置主要就是指債權人按照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或者合同規定,對於其中佔有的債務人財產,進行留置,一直到債務人所欠的債務全部還清的這個時候,我們再返還給債務人。
綜上所述,我們在履行合同的擔保方式時,主要有五種方式,它們分別是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希望大家對於履行合同的擔保方式有所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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