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加蓋什麼章才有效力
一、合同加蓋什麼章才有效力
關於合同的印章,這裏有一個長期存在的交易習慣的問題,在我國,合同印章反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當事人為企業法人的,使用企業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如當事人為自然人的,使用個人名章即可,最好是簽名或捺指印。
如適用財務章等其他領域專用章訂立合同的,在能否客觀體現訂立合同時蓋章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上容易產生爭議。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在訂立合同時簽上自己的姓名或者蓋上自己的姓名章就可以了。法人、其他組織訂立合同一般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人簽名或蓋上單位的公章。
對於法人、其他組織應該蓋什麼章,我國《合同法》未作明確規定。
二、勞動合同加蓋什麼章
公司應當和勞動者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簽訂勞動合同,並且需要雙方在勞動合同文本上共同簽字或蓋章,對於公司而言,應該是法人代表簽字或者加蓋公司的公章、合同章,如果法人代表授權其他人進行簽字或蓋章,也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第三十七條 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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