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名沒有加蓋單位公章的合同是否有效?
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職權,以法人名義對外作出的行為應由法人承擔責任,而蓋具公章並非合同生效的必備條件。在簽訂合同過程中,經過要約、承諾,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已成立。法定代表人作為當事人的法定代表,當然有權在合同上簽名以示對合同的確認。在此,強調的是雙方合意,而不是形式上的蓋章。
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名沒有加蓋單位公章的合同是否有效?
根據《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由上述法律條文可知,沒有加蓋公章的合同有效。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504條同時規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所以,在合同一方當事人明知對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而仍與其簽訂合同的情況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名而沒有蓋章的的合同對該法定代表人所代表的單位沒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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