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變更和可撤銷合同的特點包括什麼?
一、可變更和可撤銷合同的特點包括什麼?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特點是:
1、訂立合同時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
2、在提出變更或撤銷前。合同已經成立,但因欠缺某些對社會,對他人無影響的有效要件,如果當事人無異議,則可以正常履行,視為有效合同。
3、意思表示不真實的一方對合同的變更或撤銷有選擇權。
4、經當事人變更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自變更協議達成後生效。
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範圍是怎樣的?
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它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允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於無效的合同。如果撤銷權人主動向對方作出撤銷的意思表示,而對方未表示異議,則可以直接發生撤銷合同的後果;如果對撤銷問題,雙方發生爭議,則必須提起訴訟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裁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範圍如下: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3)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重大誤解與顯失公平的區別。一方利用其優勢或利用對方無經驗而與對方訂立合同,發生顯失公平的後果通常也與對方的重大誤解聯繫在一起。重大誤解與顯失公平的區別在於:一方面,重大誤解的合同並不要求後果顯失公平;另一方面,表意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失誤主張變更或撤銷合同,但若這種單方誤解導致顯失公平的後果時,法律可給予救濟。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民事合同的數量也是在不斷上升的,合同的效力分為合同有效,合同無效和效力待定,其中無效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此時是需要及時的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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