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要約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要約失效,即要約喪失法律拘束力。要約失效後,要約人不再受其約束,受要約人也終止了承諾的權利。要約失效後,合同即失去了成立的基礎,受要約人即使承諾,也不能成立合同。民法典規定,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拒絕要約,包括明確表示拒絕,或對要約進行了修改、限制或擴張。要約人一旦收到受要約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約的通知,要約即因被拒絕而終止效力。受要約人拒絕要約後即使在承諾期限內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為發出的新要約。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只要撤銷符合法律規定條件,要約即失效。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要約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約人可以承諾的有效期限。在該期限屆滿時,受要約人未為承諾的,要約就失去效力。在該期限屆滿後,受要約人又表示接受要約的,該意思表示不為承諾,只能看作是一種新要約。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對要約修改後的“承諾”視為受要約人對要約人發出的新的要約,是對原有要約的拒絕。
二、受要約人能通過哪些方式承諾
承諾的方式,是指受要約人通過何種形式將承諾的意思送達給要約人。如果要約中明確規定承諾必須以一定方式作出,則承諾人作出承諾時,必須符合要約人規定的承諾方式。如果承諾人未以這種方式承諾,則不構成有效的承諾。如果要約沒有對承諾方式作出特別規定,但是根據當事人雙方的交易習慣能夠確定要約人關於承諾方式的意圖,則承諾人也應當按照該方式承諾。如果要約中沒有規定承諾的方式,根據交易習慣也不能確定承諾的方式,則受要約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承諾:
(一)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表示承諾,這是表示承諾的一般方式。
(二)以行為方式表示承諾。《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這就是説,承諾的法律形式是通知,通知的方式是指受要約人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承諾,包括採用對話、信件、電報、電傳明確表達承諾的意圖。但是,民法典關於承諾方式的規定屬於任意性規定,要約人完全可以在要約中確定其他特殊的承諾方式。同時,根據交易習慣,也可以採用法律不禁止的承諾方式。如果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內容並不禁止以行為承諾,則受要約人可通過一定的行為作出承諾。
若是要約失效了,那麼意味着要約人與受要約人都不再受其約束,畢竟此時要約已經喪失了其的法律效力。而一般在要約人發出要約之後,受要約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出承諾,那麼最終才有可能締結合同。至於受要約人作出承諾的方式,可以是通過口頭、書面以及行為等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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