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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不當得利規定是什麼?

一、合同違約不當得利規定是什麼?

合同違約不當得利規定是什麼?

合同違約不當得利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違約是違反合同約定的內容,沒有履行義務。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應負返還的義務。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於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為的違法行為;而是由於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係,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受益人應返還所獲利的全部財產(包括原受利益及孳息)。返還財產時,各方有約定的,依約定;沒有約定的,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所獲利的財產為特定物的,返還原物;若原物被丟失或損壞,則折價補償。

(二)若財產為種類物但己被丟失或損壞,則須返還同類物或折價補償。

受益人受益時,不知道沒有法律上原因的,僅以返還請求權提出時的現存利益為限承擔返還義務。現存利益指的是受益人所受利益扣除以下項目所存有利益:

(一)受益人因受領和保存所受利益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有益費用。

(二)受益人因信賴所受利益不致返還,而將自己財產給予他人所受的損害。

(三)受益人原有的權利因受領利益而致消滅或減少所受的損害。

(四)由於受領物本身的性質或瑕疵,直接對受領財產所造成的損害。

二、不當得利的特徵是什麼?

① 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後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後,有義務將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

在當代的社會,不管是合同違約還是屬於不當得利,都是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所規定的一項法律的概念,其認定的時候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民法典》規定內容來進行確定,不能夠隨意的就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