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懲罰性違約金的認定有哪些?
一、關於懲罰性違約金的認定有哪些?
(一)須有合法有效的主合同和違約金條款
違約金條款依其性質,屬於從合同,從合同的效力依附於主合同,況且,違約的發生,也必以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為前提。所以,如果主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不被追認時,違約金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據。另外,違約金條款也必須符合民法典規定的合同的成立要件,同時與《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的強制性規定不相違背。
(二)須有違約行為的存在
違約包括履行不能、拒絕履行、履行遲延、不完全履行等情形,但違約的形態與違約金的性質沒有必然的聯繫,究竟為哪種違約約定了懲罰性違約金,得依當事人的意思和法律規定而定,如只籠統約定違約時應當支付懲罰性違約金,原則上應該認為包括所有的違約形態,但守約一方可以舉證排除。
(三)違約人具有過錯
違約責任歸責原則有過錯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的區分。過錯責任原則強調違約人主觀上有過錯才應當對違約行為承擔責任,嚴格責任原則強調客觀上的違約行為是違約人承擔責任的基礎。一般而言,大陸法系對違約責任採取過錯責任原則,普通法系則採取了嚴格責任原則。過去,我國的法律採取了過錯責任原則,違約金的支付必須有債務人的過錯存在。新民法典對違約責任採取了嚴格責任原則,違約金責任的承擔並不以過錯為前提,但懲罰性違約金的支付仍應以過錯為歸責原則,理由如下:
1、懲罰性違約金的目的在於給債務人心理上製造壓力,因而應當以過錯為條件。如果違約人極盡謹慎及勤勉義務,仍對其進行處罰,與懲罰性違約金的目的不符,法律似乎也有強人所難之嫌。
2、與英美民法典的非道德化相對,大陸法系的違約救濟理論體現了強烈的主觀道德取向,違約人的主觀過錯不僅決定了違約責任的成立,而且決定着違約責任的範圍。違約行為的可受責難性,才使得懲罰性違約金的存在具有了法理基礎,而過錯正是可受責難性的原因所在。另外,以過錯為原則也可以避免懲罰性違約金讓違約人承擔不可預見風險的弊端。以過錯為條件,自然就沒有不可預見之説,使懲罰性違約金體現更多的公平。
(四)關於損失
懲罰性違約金與損害無關,自然也就不需要以損害的存在為前提。
二、什麼是懲罰性違約金和補償性違約金
(一)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是固有意義上的違約金,又稱違約罰。此種違約金於違約時,債務人除須支付違約金外,其他因債之關係所應負的一切責任,均不因之而受影響。債權人除得請求違約金外,還可以請求債務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二)賠償性違約金。賠償性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預先估計的損害賠償總額,又叫做損害賠償額的預定。由於債權人於對方違約而請求損害賠償時,須證明損害及因果關係。而此類舉證,不但困難,且易產生糾紛,因而當事人為避免上述困難及糾紛,預先約定損害賠償數額或者其計算方法,不失為良策,一方面可以激勵債務人履行債務,另一方面,如發生違約,則其責任承擔簡單明瞭。此種損害賠償的預定,也是一種違約金。此種違約金,如相當於履行之替代,則請求此種違約金之後,便不能夠再請求債務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懲罰性違約金是行為人違約之後,依照合同支付的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的認定必須要有合法有效的主合同和違約金條款並且要有違約行為的存在。而且,違約人須具有過錯,但不一定造成損失。以過錯為條件,可能只是超過合同內規定的期限,但不一定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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