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生效可以主張違約責任嗎?
一、合同未生效可以主張違約責任嗎?
一般在合同還沒有生效的情況下是不能主張違約責任的,雖然合同未生效不等於合同無效,但是在沒有確定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之前,合同效力處於停止狀態,但是,如果在生效條件成立前對方單方面撤銷合同,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一般情況下未生效合同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除非一方當事人故意阻礙所付生效條件成就。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條件成就之前合同就已經成立,但須待條件成就時才能生效,在條件成就之前,合同效力處於停止狀態。在此期間之內,雖然法律行為尚未確定生效,但已經成立的附條件合同對於當事人具有的法律拘束力,具體表現為:
1、當事人不得單方聲明撤回或者撤銷。如果在合同成立後,條件成就前,一方當事人單方聲明撤回或者撤銷,將構成違約。
2、對惡意行為的反推效力。當事人設定附條件合同的目的在於通過該合同獲得相關利益,其主觀意願是期待條件能夠成就,從而享有合同生效後所帶來的利益。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成立後,在條件未成就前,當事人應當負有消極義務不得阻礙所附條件的成就,使該行為所欲實現的法律效果得以實現,以保護當事人正當合理的期待權,均不得為了自己的利益,以違反法律、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以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方式促成或者阻止條件的成就。如一方當事人出於不正當目的,以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方式促成或者阻止條件成就或者不成就的,法律對其作出相反的推定,視為條件成就或不成就。
二、合同違約責任的種類
1、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債務時所應承擔的責任;
2、預期違約責任:所謂預期違約責任,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後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確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當事人一方的自身行為或客觀事實默示其將不能依約履行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
3、締約過失責任: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其過錯,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使對方當事人受到信賴利益損失時過錯方應承擔的責任。
生效條件成就與否未定的效力狀態,履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批准和登記手續,是有法定生效條件合同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一方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積極履行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作為義務,能作為而不作為,致使合同的法定生效條件未成就,其行為違反了成立有法定生效條件合同當事人應遵守的義務,也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此時合同應認定為未生效,如果合同的法定生效條件客觀上已不具有成就的可能,合同終不能生效,對負有積極作為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作為義務的行為應按締約過失責任來處理。
但若合同的法定生效條件在客觀上仍有成就的,另一方當事人也願意追求合同生效的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另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對方當事人對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的實際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負有積極作為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作為義務的行為仍應按締約過失責任來處理,只是賠償範圍和承擔方式有所擴大和區別。
在我國的民事合同的履行的過程中,如果是雙方所簽訂的民事合同未生效的,此時是是不存在違約責任的,對於合同違約的行為按照規定是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的,而且如果是民事合同生效的話,此時也要遵循相關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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