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合同糾紛被告不出庭怎麼辦?
一、合夥合同糾紛被告不出庭怎麼辦?
合夥合同糾紛被告不出庭可以缺席審理,缺席判決。合夥合同糾紛在法院開庭,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夥、合夥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是由被告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條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夥、合夥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註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個人合夥糾紛法律適用是什麼?
1、自然人之間在合夥合同中約定一方提供資金並收取固定回報的,如何確定其法律關係性質。
共同承擔風險是合夥法律關係成立的必要條件,是合夥法律關係區別於借款等法律關係的關鍵要素。自然人之間約定共同承擔風險的,應認定為合夥法律關係。自然人之間約定一方提供資金並收取固定回報的,一般應認定為借款法律關係,但雙方通過實際履行行為達成共同承擔風險的合意,變更了合同約定的,仍應認定為合夥法律關係。
2、自然人之間在合同中既約定共負盈虧,又約定一方自願退出時其他當事人退還其出資及相應利息的,應如何認定其法律關係性質。
當事人共負盈虧的約定與一方自願退出時其他當事人退還其出資及相應利息的約定相互矛盾,應視為約定不明。如果當事人在履行過程中實際共負盈虧的,則應認定為合夥法律關係。否則人民法院應向當事人釋明,由當事人協商明確其法律關係性質。當事人無法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人民法院按借款法律關係處理。
3、合夥合同約定合夥各方以共同借用第三人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增值税專用發票等方式實施合夥事務的,是否影響合夥合同效力。
在當代的社會合同上面的一些糾紛實際上是比較多的,比如説有買賣合同糾紛還包括合夥合同糾紛,如果雙方當事人通過私底下協商調解的方式沒有辦法解決糾紛的話,是可以選擇到人民法院來進行解決的,其實被告經過合法傳喚不出庭,也可以缺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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