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承擔合同如何簽訂?
債務承擔的方式的行使,一般是採取合同的行使進行的,債務承擔是債的移轉之一種,是指有第三方介入債權債務關係,基於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的協議,為原債務人承擔一部分或全部債務的法律行為。
(一)債務人與第三人(承擔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經債權人的同意:
(二)承擔人與債權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經債務人同意;
(三)債務人、第三人及承擔人三方共同或分別達成債務轉讓協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份轉移給第三方,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這條規定要求債務轉讓必須經債權人同意,現行許多人誤以為債務轉讓方式只有一種,即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後再經債權人同意。
同意是當事人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實際上是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如何判定“同意”自然也適用要約——承諾的規則。所以《民法典》這條規定債務轉移的方式還應包括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協議並經債務人同意及債務人、第三人和債權人三方相互或共同達成協議的方式。
債務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合同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現象。債務承擔按照承擔後債務人是否免責為標準,可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並存的債務承擔。其中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代原債務人的地位而承擔全部合同債務,使債務人脱離合同關係的債務承擔方式。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並不脱離合同關係,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關係當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合同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
綜上所述,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中,只要債務債權以及第三人達成合意,可以將債務關係進行全部或者部分轉移,通過簽訂債務承擔合同的形式予以確認,並且按照承擔後原債務人是否免責為標準,可以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並存的債務承擔,如果簽訂合同中沒有原債務人與受讓人的簽章轉讓免責合同,所以債務承擔人為加入型,不免除原債務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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