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履行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不僅會出現部分履行的情況,還會有瑕疵履行的時候。但畢竟情況不同,因此產生的法律後果也是不一樣的。當然,面對不同的情形,當事人需要採取的應對措施也不同。但是否屬於瑕疵履行,還要看有沒有符合規定的構成條件。那到底瑕疵履行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瑕疵履行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構成瑕疵履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債務人已經作出了履行債務的行為,即必須有債務人的積極行為,如無履行行為,只能構成不能履行、拒絕履行或遲延履行。
(2)履行標的不符合債的內容即存在瑕疵。所謂瑕疵是指債務人交付或提供的標的物的種類、品質、質量、標準等不符合債的內容。
(3)履行行為造成了履行利益的損害。履行利益,又稱積極利益,是指債權人合理期待債務人完全履行債務而產生的合法利益,包括既得利益與可得利益。例如,債務人交付的機器不能正常工作,不但造成債權人既得利益即機器本身的損失,而且造成債權人可得利益即機器正常生產所產生的利潤損失。
(4)須可歸責於債務人。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八十二條【瑕疵履行違約責任】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二、瑕疵履行的法律後果
瑕疵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但其履行有瑕疵,即履行不符合規定或約定的條件,致減少或喪失履行的價值或效用的情形。瑕疵履行是債務人有積極的履行行為,只是由於債務人履行有瑕疵,使債權人的利益遭受損害,故可稱為積極的債務違反。其法律後果為:
(1)瑕疵能補正的,債權人有權拒絕受領,要求補正,並不負受領遲延責任。因標的物的補正而構成債務人遲延的,債務人應當承擔遲延給付的責任。標的物雖能補正但對債權人已無利益的,債權人得解除合同。經債權人催告而債務人不為補正的,債權人得訴請法院強制執行。
(2)瑕疵不能補正的,債權人得拒絕受領,請求全部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並可解除合同。債權人如仍願受領,則可請求部分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當債務人的瑕疵履行使債權人的其他人身利益或財產利益受到損害時,便構成加害給付。因加害給付而致債權人的其他利益遭受損害的,無論是人身傷害還是財產損失,無論是既得利益的損失還是可得利益的喪失,債務人均應賠償,當然,此時實際上已構成了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債權人可選擇行使請求權。
還是拒絕履行、遲延履行,其實這都可以算是一種違約情形,那麼違約的一方肯定就要對另一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了。根據《民法典》中規定,一般違約金是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但要是造成的損害嚴重,則可以適當的放寬違約金的標準。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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