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轉移的標誌是什麼?
一、所有權轉移的標誌是什麼?
根據物體的移動是否會影響到物體本身的價值,可以分為不動產和動產。我國的不動產所有權轉移是實行不動產登記制度。動產所有權轉移的標誌是動產的交付,但是有幾個例外:汽車,船舶。它們雖然也是動產,但是如果不登記,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賣方交貨和買方付款,這是所有權轉移的對流條件。在國際貿易中,貨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和地點,除了依據合同性質及條款外,還可依據國際貿易慣例的結實。這同支付貨款有着密切的關係。交貨的時間和地點不同,貨款的價格也不同,由於這種對稱性,使支付貨款成為貨物所有權轉移的標誌。
在國際貿易中,單據通常是代表貨物所有權的憑證。因此,賣方向買主交付單據。直接涉及到是否交貨。尤其在常用的貿易價格術語FOB、CFR和CIF等裝運合同情況下,買方收到了該批貨物的有關單據,就是賣方交付了貨物的所有權。對此,賣方必須依照合同和本公約的規定,交付貨物,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的單據並轉移貨物所有權。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房屋產權糾紛如何處理
房屋產權糾紛解決根據不同的糾紛有不同的解決方式,總結起來有以下幾種:
第一,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生糾紛,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准拆遷的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第三,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行政管理行為,職工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而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第四,單位分給職工住房使用權並訂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於本人原因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開除時,單位根據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由此引起的糾紛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五,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築不當,影響他人通風、採光或者由於污染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因違章建築引起的房產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築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是,當事人以違章建築物為標的發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採光等引起的相鄰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所有權的轉移是指義務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讓於權利人的行為,所有權轉移以對外公示為準。轉移的標誌通常有兩種方法:不動產以不動產登記機關登記為準;動產以財產交付為準。此外,車輛、船舶等雖然屬於動產,物權轉移以轉移交付為準,但是需登記後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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