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中的保密問題要注意什麼
(1)約定對象要明確
首先,保密協議的簽訂並不是針對全體員工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也就是説沒有掌握公司商業祕密的普通員工是不受此約束的。
(2)約定時間不能過長
有的企業在保密協議中約定員工今後不得再從事相關行業,這個顯然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負競業禁止義務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3)違約金約定不能過高
違約金的約定不能沒有根據的約定高價,有的企業在違約金條款上一味的求高是不正確的。違約金的約定應該根據行業的情況和預計的企業損失進行約定。
(4)需要約定補償
競業禁止條款屬於雙方當事人都承擔義務的雙務條款。勞動者承擔特定時期不與公司競爭的義務,公司承擔給予相應補償的責任。《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保密協議包括哪些內容
(1)明確保密信息範圍
用人單位在約定保密內容時,務必把需要保密的對象、範圍、內容和期限等明確下來,最好通過列舉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內容,否則很容易因約定不明引發訴訟糾紛。不同的企業和同一企業的不同時期,保密範圍、內容也有所變化,用人單位應及時修改保密協議內容。
(2)明確保密主體
商業祕密的保密主體一般僅限於涉密崗位的勞動者,對於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贈與、轉讓、銷燬或者協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業祕密。除上述涉密崗位以外,不必然承擔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祕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範圍,承擔保密責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家屬、朋友,對保守商業祕密也應該負有同等義務。
(3)約定保密期限
保密協議中應明確約定保密期限,雖然法律規定勞動者保守祕密的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而免除,但由於商業祕密存在過期、被公開或被淘汰的情況,因此最好還是約定保密義務的起止時間,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4)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在保密協議中應明確約定如何使用商業祕密、涉及商業祕密的職務成果的歸屬、涉密文件的保存與銷燬方式等內容,有特殊條款的還應以列舉方式進行約定。
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保密協議中不得直接設定違約金,若約定違約金存在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但這並不意味着保密協議中不可約定違約責任,保密協議中可約定違反保密義務的賠償內容以及計算賠償數額的方式。
(5)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雖然競業限制條款可約可不約,但不可否認競業限制條款是商業祕密有力的保護。需要注意的是,必須明確約定競業限制的期限和義務、經濟補償標準、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以及條款解除的條件,否則稍有不慎,企業就有可能陷入支付高額經濟補償金的危險。
(6)確定糾紛管轄機構
保密協議中可以約定爭議解決機構,但爭議解決機構必須確定、唯一,不能既約定選擇仲裁機構又約定選擇法院,不能既約定選擇A地又約定選擇B地的仲裁機構或法院,否則該條款無效。
保密合同注意事項的內容,當事人在簽訂保密合同時必須要細看。如果當事人違約其中的事項的話,需要根據技術合同上的具體條款和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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