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居間委託合同的異同是什麼?
委託合同屬於服務性合同,服務合同包括保管、行紀、居間、委託等很多種類的合同,它們之間有着一個共同的特徵,其標的是供勞務,而不是物的交付。但它們相互之間又有其各自的特徵。居間合同與委託合同、行紀合同,三者的相同點都是屬於提供勞務性質的合同。
(1)居間合同的居間人,限於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其服務的範圍有限制,只是介紹或協助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居間人本人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辦理委託事務時,以委託人或者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代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依照委託人的指示參與並可決定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係內容,處理事務的後果直接歸於委託人;行紀合同的行紀人是行紀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交易事務,與第三人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處理事務的後果是間接地而不是直接地歸於委託人。
(2)居間合同的居間人,是為委託人提供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其行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委託合同的受託人是按委託人的要求處理受託事務,處理的事務可以是有法律意義的事務,也可以是非法律意義的事務;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則是按委託人的要求,從事購銷、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為,行紀人受託的事務只能是法律行為。
(3)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但居間人只能在有居間結果時才可以請求報酬,並且在為訂約媒介居間時可從委託人和其相對人雙方取得報酬;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行紀合同都是有償合同,行紀人卻僅從委託人一方取得報酬。
中介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三種合同中都存在委託的行為,但是並不能夠都説成是委託合同,三者之間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委託合同屬於服務性合同,服務合同包括保管、行紀、居間、委託等很多種類的合同,它們之間有着一個共同的特徵,其標的是供勞務,而不是物的交付。但它們相互之間又有其各自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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