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的分期付款合同可以終止嗎?
一、簽訂的分期付款合同可以終止嗎?
可以終止,解除分期付款合同是指停止合同的履行,出賣人收回買賣標的物,並將買受人原支付價款扣除一定的費用後返還買受人,從而使雙方的財產恢復到合同未訂立時的狀況。解除合同不影響當事人違約責任的承擔,同時從公平原則出發,買受人應承擔在合同解除之前因使用標的物而需支付的費用。
在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一般先由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給買受人,買受人受領標的物後分若干次支付價款。因此,為保護出賣人的利益,避免收不回價款的風險,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些既保護出賣人利益,又不損及買受人利益的條款。例如,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當買受人遲延付款、損害出賣人利益時,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或請求支付全部價款。出賣人也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暫時保留標的物所有權,即:只有當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後,或者買受人支付價款的金額己達總金額的多少時,標的物的所有權才移轉於買受人。
二、不履行分期付款合同的後果有什麼?
如果對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繼續履行或者解除合同並賠償相應的損失。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3、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②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③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4、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受損害方根據標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5、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6、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簽訂的分期付款合同是可以終止的,存在一方不履行分期付款合同義務的情況,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或者解除合同,並按照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承擔相應損失。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自己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對方可以在履行期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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