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和行紀合同有哪些不同點?
居間人只是收取居間費用而行紀合同是委託人支付報酬。居間合同的居間人,是為委託人提供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其行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則是按委託人的要求,從事購銷、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為,行紀人受託的事務只能是法律行為。
1、居間合同的居間人,限於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其服務的範圍有限制,只是介紹或協助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居間人本人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行紀合同的行紀人是行紀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交易事務,與第三人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處理事務的後果是間接地而不是直接地歸於委託人。
2、居間合同的居間人,是為委託人提供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其行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則是按委託人的要求,從事購銷、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為,行紀人受託的事務只能是法律行為。
3、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但居間人只能在有居間結果時才可以請求報酬,並且在為訂約媒介居間時可從委託人和其相對人雙方取得報酬;行紀合同都是有償合同,但行紀人僅從委託人一方取得報酬。
居間合同和行紀合同最大的區別在於:居間合同(就是我們常説的中介合同)中,居間人(中介方)是以委託人的名義從事促成合同成立工作,最終合同需要委託人和相對人簽訂,所有權利義務與居間人無關,居間人只是收取居間費用;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以自己名義為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一方為行紀人,委託行紀人為自己從事貿易活動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近幾年中,我們國家公民的法律意識也在不斷的加強,為了確保公民自身的各項權益,如果在與對方發生了約定後,雙方也需要簽訂相應的合同,在合同中也要明確的寫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同時當其中一方做出了違約行為後,另一方可以通過合同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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