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是合理的嗎?
技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是合理的。技術轉讓合同,是指出讓方將一定技術成果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移轉受讓方,而受讓方須支付約定價金或使用費的協議。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等多種。技術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範圍,但並不意味着當事人可以濫用權利,以種種不合理的條款妨礙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
二、技術合同的轉讓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技術轉讓合同可以就下列幾個方面的使用範圍作出約定:
(1)使用權限的限制:技術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專利或者技術祕密的使用權限。專利與技術祕密的使用權限以讓與方是否可以再詳談的地域範圍內自己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為標準,分為普通許可、排他許可和獨佔許可。
(2)使用期限的限制:技術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專利或者技術祕密的使用期限。合同未約定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受讓方實施專利或使用技術祕密不受期限限制。但合同約定的專利實施許可的期限不能超過整個專利權期限。
(3)使用地區限制:技術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實施專利技術或者使用技術祕密的地區,並可同時約定與實施專利技術或者使用技術祕密相聯繫的產品製造、使用和銷售地區。如果合同沒有此方面的約定,則視為受讓方享有授予該專利的國家或地區的任何地域內實施專利技術,以及在世界上任何地域內使用該技術祕密的權利。
技術轉讓合同中的地域限制條款與專利權本身的地域限制不同。專利權本身的地域限制是指專利僅在授予國有效,這是一條法定原則,無須在合同中約定。技術轉讓合同所説的地域限制一般是指受讓方有權使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技術標的去從事生產製造或銷售活動的地區限制。
(4)實施方式的限制:技術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專利技術和實施方式。作為技術轉讓合同標的技術成果即可以是技術方法,也可以是技術產品。當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為技術方法,而該技術可以用於多種目的和用途時,讓與方可以在合同中限制受讓方只能將其用於一種或者幾種目的或用途。當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為技術產品時,轉讓方可以在合同中限制受讓方在產品製造、使用、銷售、進口上的權利中的一種或幾種,還可以限制該產品的具體使用的目的和用途。
簽署技術合同時,雙方需要就各方面可能出現的情況明確成條款,在合同中進行體現。其中雙方需要針對該技術的專利權是否可以轉讓進行明確的規定,通常來説,技術合同中是需要包括專利權轉讓相關內容的,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就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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