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階段羈押必要審查怎麼進行?
一、拘留階段羈押必要審查怎麼進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於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10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檢察院。
偵查階段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由偵查監督部門(檢察院批准部門)負責;審判階段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由公訴部門負責。監所檢察部門在監所檢察工作中發現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可以提出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可以申請檢察院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時應當説明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有相關證據或者其他材料的,應當提供。
二、刑事拘留的程序是怎樣的?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審核,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對於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由於我國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佈對其實行拘留。然後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執行人員應在拘留證上註明。
綜上所述,對有犯罪嫌疑的當事人,公安機關將其刑事拘留,在這個羈押階段,檢察院作為監督機構,會對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從刑事拘留是否符合條件、羈押是否有超期情況等方面入手。對不能繼續羈押的,通知偵查機構釋放當事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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