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隨義務特徵包括哪些?
一、附隨義務特徵包括哪些?
附隨義務具有以下特徵:
(1)附隨義務具有從屬性。由於附隨義務的存在價值主要是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實現,所以,在合同關係中附隨義務居於從屬地位。
(2)附隨義務具有不確定性。一般而言,合同義務分為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兩種,而且這些義務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經被確定。但是,附隨義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並非自始確定,而是隨着合同關係的進行,視具體情況要求當事人遵守一定的義務,以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換言之,附隨義務不受合同種類和性質的限制,即無論任何類型的合同均可發生附隨義務。此外,附隨義務也不受合同是否有效存在的制約,在簽約前、簽約中和履約後的所有階段都可能發生。
(3)附隨義務具有法定性。合同法屬於私法範疇,合同法中的大多數條款均屬於任意性規範,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約自由原則的框架內自主決定合同內容,合同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設定具有任意性;而附隨義務則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即使當事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沒有約定,也不影響該種義務的存在,而且,此類義務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也無權廢止。
二、合同履行中附隨義務的意義
首先,附隨義務的確立反映了誠實信用原則的價值,彌補了傳統債法的不足。通説認為,附隨義務的形成,其理論基礎為誠實信用原則。在現代民法中,誠信原則被有“帝王條款”之稱。當合同所約定的內容不能通過合同解釋的方法加以明確時,法官應依誠信原則,對合同義務予以擴張,以補充合同內容,使合同當事人的合同利益和人身、財產安全得到周全保護。加上附隨義務具有可變性和不確定性,因而合同當事人很難在合同中約定附隨義務的內容,而誠實信用原則的內容具有抽象性和效力的強制性,從而為確認與履行擴延合同義務提供了相應的模式,彌補了合同自由原則以個人利益為本位而引發的不正當競爭,達到衡平當事人的利益,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的目的。
其次,附隨義務的確立,適度加重了債務人的義務。法律從以前僅保障債權人實現給付義務,擴大至債權人利益的全面滿足,加大了對交易秩序的保護力度。法律要求債務人履行附隨義務,從表面上看,似乎使債權的內容予以擴大,反映了法律對當事人利益保護日益周密化、細緻化的趨勢,但實質上,還反映了以權利本位為主兼顧社會本位的現代民事立法思想。因為只有在債權人的利益得到全面保護的前提下,整個社會的交易秩序才能穩定、安全整個社會的經濟運行機制才能良性循環。所以,法律以附隨義務約束債務人,不僅符合社會現實經濟生活需求而,且具有保護債權人利益和穩定交易安全的雙重功能。
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合同義務的履行是需要他人來進行幫助的,甚至是需要對方當事人來幫助,這實際上就是負責義務當中的一種協助義務,所以僅僅這個負責義務的確定對於合同法的實踐是非常有幫助的,而附隨義務權利的時候,確實在某種程度上加重了債權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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