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權轉讓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出版權轉讓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出版權轉讓合同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遞交訴訟狀
2、法院經審查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三、出版合同的特徵
(1)出版合同是有償的、雙務的、諾成的合同。出版單位要支付報酬,是為有償;出版單位有支付報酬的義務,著作權人有將作品交給出版單位出版的義務,是為雙務;出版合同,自雙方達成協議之日起成立,是為諾成。
(2)出版合同是臨時性的轉移專有出版權。出版單位只能在合同有效期限內享有專有出版權。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擅自出版該作品。按《著作權法》規定,專有出版權不得超過10年,合同期滿可以續訂。轉移專有出版權與版權轉讓不同,要加以區別。轉移專有出版權,出版單位只臨時取得獨家出版的權利,著作權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均歸著作權人;版權轉讓是著作權人,將其某作品的版權(不包括人身權)無期限地轉讓給受讓人,著作權人自己不再享有該作品的版權。
(3)出版合同的標的,是具有獨創性的並能以物質形式複製的作品。作品是智力成果,可以是已經完成的作品,也可以是在約定的期限內完成的作品,都須是具有創造性的而非抄襲的。
作者跟出版社簽訂了出版合同以後,如果出版社要轉讓出版權,必須要跟原作者進行協商,在原作者不同意把出版權轉讓出去的情況下,那麼出版社跟其他人簽訂的出版權轉讓合同根本就不受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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