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損益相抵原則
合同訂立3.09W
損益相抵,又稱之為損益同銷。是指受害人基於損害發生的同一原因而獲得利益時,應將所受利益從所受損害中扣除,以確定損害賠償範圍。即違約方僅就其差額部分進行賠償。堅持這一原則,更能體現民事責任的補償性,有利於衡平當事人之間的物質利益關係。
我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和《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都沒有規定損益相抵原則,但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應承認此原則。具體地説,違約損害賠償地目的是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並非使受害人反而因此而受益。由於同一違約行為既遭受損失,又獲得利益,如不將利益予以扣除,就等於讓受害人因違約行為而受益,這是違反違約損害賠償的本意和目的的。因此,必須採取損益相抵原則。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我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和《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都沒有規定損益相抵原則,但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應承認此原則。具體地説,違約損害賠償地目的是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並非使受害人反而因此而受益。由於同一違約行為既遭受損失,又獲得利益,如不將利益予以扣除,就等於讓受害人因違約行為而受益,這是違反違約損害賠償的本意和目的的。因此,必須採取損益相抵原則。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標籤:損益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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