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的具體情況有哪些
在經濟形勢日益複雜的今天,很多企業會因為經營不善而申請破產。法院有時也會因為一些原因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當事人會感到比較費解,可能會因此遇到各種各樣的不便,那麼破產申請裁定駁回到底是怎麼回事,到底是什麼情況會使自己的破產申請被駁回,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一、破產申請的法律含義及申請形式
破產申請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債務人破產的訴訟行為。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可以提出破產申請。破產申請人是與破產案件有利害關係、依法具有破產申請資格的民事主體。需要説明的是,並非所有與破產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都具有破產申請資格。例如,公司的股東、董事,不得以股東或董事名義申請公司破產。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有債權人和債務人才是合格的破產申請人。因此,破產案件的申請分為兩類:債權人申請和債務人申請。破產法第8條規定,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即“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採用法院規定的統一格式。“有關證據”是指破產申請書所列事項的真實性證明,例如,用於證明申請人身份真實性的文件(如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公民的身份證或護照等);用於證明申請事實和理由的文件(如債權人用以證明債權有效存在和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的合同、借據、催款通知書等)。
二、破產申請駁回的具體情況
1.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人民法院在收到破產申請書以及相關的證據材料後,通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認為不符合破產條件的,應該依法作出不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通過對破產申請的不受理,可以有效地防止債權人濫用破產申請損害債務人的商業信譽等合法權益,也可以防止債務人假借破產之名逃廢債務,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破產法第12條的規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應當自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並説明不受理的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申請人因相關證據不足被裁定不受理的,可以在補足證據後重新提出破產申請。
2.受理後駁回破產申請。由於破產案件受理時的實質審查是表面事實的審查,實踐中可能存在債務人實際上不存在破產原因的情形。
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以後,有機會通過進一步審查證據和了解情況,確定表面事實的真實性。
破產法第12條第2款規定,在受理破產申請後,裁定破產宣告前,人民法院發現債務人不具備破產法第2條或者(債權人申請時)第7條第2款規定的破產原因時,可以駁回該申請,終結破產程序。
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以上就是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的內容。由以上可以知道,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必須滿足相應的條件,否則就會面臨不予受理或者駁回。在實際情況的具體操作中,很多人因為不瞭解具體的法律知識而面臨困難,您不妨去本站諮詢專業的律師,他們豐富的從業經驗一定會幫助您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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