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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債權利息計算公式是什麼

一、申報債權利息計算公式是什麼

申報債權利息計算公式是什麼

(一)利息計算截止日

法院受理企業破產申請之日,不是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

(二)利息計算開始日

1、 有合同約定的按合同約定的時間確認開始日。

2、 有法院判決書的,按判決書的判定確認開始日。

4、 法院判決書明確規定利息計算開始時間為判決書生效之日。生效情形:

(1) 原、被告領取法院判決書生效;

(2) 公告生效;

(3) 送達生效;

(4) 取得法院判決書後,如為一審案件的,在15天內沒有上訴就生效,在15天內上訴就不生效;

(5) 二審案件自判決書下達就生效。對此,我們在實務中採取的基本原則是:一審案件沒有上訴的,生效時間根據法院判決書的日期加30天進行確認,調解書加15天進行確認;公告生效時間按照公告期滿之日確認。

(三) 利率的確認

1、 有合同約定的,按合同約定的利率確認。

2、 有法院判決書的,按判決書的利率確認。

3、 未明確規定利率的,按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的一年期利率或短於一年期利率確認。

二、 重整與破產清算、和解的關係

法院接到破產申請之後,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受理破產案件的裁定。同時,要採取必要的保全措施,發出通知或公告,要求債權人在法定期限內申報債權。在法院的監督指導之下成立債權人會議,對債權進行審查確認,並討論決定其他有關破產案件的事項。但是在啟動破產程序以後,並不意味着債務人就應被宣告破產。從破產程序啟動到正式宣告破產之前應當確定一段法定的期限,在該期限內,當事人可以申請重整也可以申請和解。和解不成,再進行破產清算和解成功,破產程序結束。不僅如此,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和解程序中申請重整,和解程序則也可轉化為重整程序。在破產程序啟動以後,當事人如果直接選擇和解程序或重整程序,則分別開始相應的程序。在和解或重整過程中,如果發現有向其他破產程序轉化的條件,則可在當事人的申請下轉變為其他破產程序。

重整方案要經過債權人分組表決,債權人的表決應該經過嚴格的程序,破產法應當對錶決的程序作出明確的規定。重整方案制定之後,應當提交法院審查,如無正當理由,法院應當通過重整方案。但如果重整方案存在問題的話,法院也有權予以拒絕。重整方案一旦生效,則對全體利害關係人都具有約束力,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在重整方式上,可以採取比較靈活的方法。在重整期限內,重整企業可以採取改善經營、財產出讓、企業兼併、資本變更等措施,在債務重組的同時實現企業再建。

申報債權利息的計算方式如果之前有約定的話,那麼按照約定的方式來進行計算,如果沒有約定的話,可以按照銀行的利率來進行計算。企業在申請破產之後,會由法院來進行指定清算組的成員進行清算,其中就包含了申報債權利息。

標籤:利息 申報 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