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欠款糾紛案例
一.案情簡介
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均為西安某儀器公司股東。2008年3月9日,原告張某(出讓方)與被告李某(受讓方)簽訂了《股份轉讓協議書》,該協議約定“出讓方一次性將股金轉讓非受讓方,轉讓價格為原值即:壹拾肆萬元整(人民幣)。股權轉讓後,受讓方在取得公司相應權利的同時並承擔相應義務。同時出讓方放棄原股東身份的一切權利和相應義務。”之後,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轉讓款50000元,同年3月14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張某出具了“今欠張某人民幣玖萬元整,半年內還清”的欠條。但截止2008年9月15日,被告一直未還。後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返還欠款。 庭審中,原告提供了欠條等證據。被告辯稱,其欠款屬實,但根據公司股東會決議,原告應先與公司結清個人帳務後,被告才能向原告支付股權轉讓金9萬元。被告提供了有原告簽名的股東會決議作為證據。
二.辦案心得
上述法院的判決合法有據,公平合理。從這個案子,我們可以更深刻地理解法院審判實踐中對不同法律關係的把握。 正確把握法律關係是審理民事案件的前提。我們知道,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訴訟案件的名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是人民法院將訴訟爭議所包含的法律關係進行的概括。案子到法院,法院立案時首先要確定的就是案由。屬於該案由範疇內的法律關係法院會在審理中予以考慮處理。而超出該案由範疇的法律關係則不能一併處理。這是一個法院審判的常識。所以,正確區分不同法律關係對於確保審判的程序公正性尤為重要。 上述案件的案由為股權轉讓欠款糾紛,法律關係為債權債務關係。而被告答辯時提出根據股東會決議,原告應先與公司結清個人帳務後,被告才能向原告支付股權轉讓金。最終法院認為,被告辯稱原告未結清與公司財務的理由,因與本案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不予處理。
法院的做法是正確的,理由如下: 被告辯稱的理由涉及兩個法律關係,個人帳務是否結清以及又此引發的法律關係屬於個人與公司之間勞動爭議法律關係,股東會決議確定的股東權利義務又是一個公司內部多個主體間的法律關係,最主要的是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而本案屬於兩個自然人主體之間債權債務法律關係。性質差別顯然可見。而且從法律關係的構成要件(主體、權利義務內容、對象等)都可以明顯區分。因此,法院的判決無可非議。
三.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受法律保護。原告向被告轉讓股權的事實有《股份轉讓協議書》及欠條佐證,且被告對欠款的事實予以認可,該欠款事實成立。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欠款9萬元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予以支持。至於被告辯稱原告未結清與公司財務的理由,因與本案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不予處理。後依法判令被告償還欠款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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