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不足的情況如何處理?
一、出資不足的情況如何處理
1、減資
一旦採用這種做法,未出資股東即被除名,喪失了股東資格。通過這種直接做法,未出資股東即被除名,喪失了股東資格。但這種做法的弊端是會直接縮減公司的財產規模,降低公司的債務清償能力,需要通過嚴格的法定減資程序進行,必須對現有的債務進行清償或者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程序較為複雜。
2、替代出資、追償債務
由其它股東替代未出資的股東履行出資義務,該股東的資格繼續存在,股權得以圓滿,同時,替代出資的股東取得向該股東追償的權利。如果追償失敗,或該股東無力清償,替代出資的股東應有權選擇繼續追償或直接取得該項股權抵償替代履行的出資。如果替代出資的股東選擇了取得股權抵償出資,那麼未出資的股東即喪失相應的股東資格。
二、股東退資的方法
1、股權轉讓
應該説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讓方是公司股東,那麼可以直接轉讓。如果是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方,則需要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公司股東還擁有優先購買權。因為公司法規定,公司其他股東如果不同意轉讓給別人,就需要自己購買,所以,只要有人肯作為受讓方,股權轉讓在法律上就沒有障礙。
2、公司減資
通過公司減資來實現股東退出,其實質是公司回購了退出股東的出資。也就是説,公司以其減少的註冊資本購買了股東的出資從而實現了股東的退出。這種方式的好處是:不需要另行籌集股權的購買款,但是前提是需要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以及配合,因為,公司減資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同時,公司減資的程序比較複雜,需要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公告與債權人協商債務償還或擔保事宜等等,週期也比較長。所以比較適合於公司其他股東配合而且公司自身沒有或沒有較多債務的情形。
3、要求公司回購
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回購股東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滿足公司法所規定的條件,《公司法》第7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當事人出資不足的可以要求公司減資或者向公司補足剩下的金額都可以。但是如果公司要求當事人繼續出資的話,當事人拒絕的,公司可以撤銷當事人的股東資格。並且出資入股之後不能隨意撤資。隨意撤資的行為構成了抽逃出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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