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風險有哪些?
一、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風險有哪些?
(一)、對隱名股東的風險:
1、由於合同具有相對性,所以股權代持協議只在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之間有效,對第三人沒有法律效力。所以如果顯名股東擅自轉讓(按照公司章程履行了所有轉讓手續)其持有的股權給第三人,則轉讓行為有效。第三人將成為公司的合法股東。隱名股東不能要求第三人返還股權,只能追究顯名股東的違約責任。
2、即使顯名股東的人品特好,完全遵守股權代持協議的約定。但是有些事情顯名股東是控制不了的。比如顯名股東之前是已婚,現在夫妻感情破裂,夫妻雙方走到離婚這一步,那麼另一方主張其持有的股權是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分割。
3、人有旦夕禍福,如果顯名股東不幸去世,他的繼承人要求分割他名下的股權。
綜上,對隱名股東而言,股權代持協議的風險是比較大的。儘量不要讓他人代持股。萬不得已,必須代持的,代持協議儘量將所有可能發生的情況均包括在內,儘量規避風險,或者做到即使有風險也有救濟途徑。
(二)、對於顯名股東的風險:
隱名股東如果出資不實或者抽逃註冊資金,一旦公司對外承擔債務時,隱名股東可能會以自己不是股東為由逃避債務,債權人會要求顯名股東承擔債務。
二、隱名股東法律風險的救濟
(一)通過訴訟或者其他股東半數同意,確認股東資格
在股東資格發生爭議時,隱名股東的股東資格可通過訴訟或者實際出資人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得以確認。
(二)在股東名冊上記載且簽訂完善的隱名股東投資協議
實際投資人不會有上述風險,隱名股東要保護好自己的利益,最好與實際投資人簽訂完善的隱名投資協議,同時在公司股東名冊上記載隱名股東姓名(名稱),這樣隱名股東就能依股東名冊的記載向公司主張股東利益。
(三)實際投資人取得公司其他股東的書面同意
若不能在股東名冊中記載,實際投資人最好取得公司其他股東的書面同意,那麼其他股東就排除在善意第三人之外。
(四)沒有完善的隱名投資協議時,公司法設置了最後一道防線。投資權益的歸屬還是歸於實際投資人。
若既不能在股東名冊中記載,也不能取得公司其他股東的書面同意,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綜合上面所説的,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是屬於兩種不同的股東身份,但兩者也是有很大關係的,一種為實際的出資人而另一種為代持股權之人,雙方在確定好關係之後就一定要協商籤一份合法的協商,從而可以降低雙方的風險,也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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