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規則規定的召開時間是什麼?
一、 股東大會規則規定的召開時間是什麼?
股東大會規則規定的召開時間,一般是每年召開一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不定期召開,出現《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時,臨時股東大會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公司在上述期限內不能召開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説明原因並公告。
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有關規定
第十條監事會或股東決定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應當書面通知董事會,同時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備案。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於10%。監事會和召集股東應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及發佈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時,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對於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董事會祕書應予配合。董事會應當提供股權登記日的股東名冊。董事會未提供股東名冊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東大會通知的相關公告,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獲取。召集人所獲取的股東名冊不得用於除召開股東大會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條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會議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章 股東大會的提案與通知
第十三條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並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後2日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公告臨時提案的內容。除前款規定外,召集人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不得修改股東大會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東大會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規則第十三條規定的提案,股東大會不得進行表決並作出決議。
第十五條召集人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
第十六條股東大會通知和補充通知中應當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體內容,以及為使股東對擬討論的事項作出合理判斷所需的全部資料或解釋。擬討論的事項需要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的,發出股東大會通知或補充通知時應當同時披露獨立董事的意見及理由。
對於股東大會規則規定的召開時間,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股東大會的具體原因以及召開時所研究的相關事項,是需要基於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的,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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