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東會召開程序是什麼?
一、《公司法》股東會召開程序是什麼?
股東會召開程序主要是會議籌備確定召開股東大會、組織、會議提案、內容和確定會議議程、準備會議資料、會議通知、會前檢視審議及決議、善後,開啟新的循環等。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會召開程序主要是:
(一)會前1:會議籌備
1、確定召開股東大會;
2、組織;
3、會議提案、內容和確定會議議程;
4、準備會議資料。
(二)會前2:會議通知
(三)會前3:會前檢視
1、修正會議議題;
2、印發會議資料;
3、簽到和清點參會人數;
4、落實委託授權簽字;
5、關注簽字事項的準備。
(四)會中:審議及決議
1、律師見證;
2、審議及表決;
3、會議記錄及簽字;
4、會議決議及簽字。
(五)會後:善後,開啟新的循環
1、出具法律意見書;
2、補正資料;
3、發文;
4、準備及披露;
5、歸檔。
二、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如何確保所作決議合法有效?
1、從召集會議程序要求上看,按照《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同時根據該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2、需要注意的是,為確保決議合法有效,按照《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另外,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相關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但是,如果董事會沒有通知其他股東,則股東大會不得對該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否則決議是無效的。
3、最後,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併保存。
在我國的公司內部的經營管理的程序中,如果是想要對公司的經營管理等事項進行決議的,此時都是需要經過股東大會的同意的,需要注意的是,對於不同的性質的事項,需要股東大會同意的人數的比例數量都是不同的,這都是需要及時的瞭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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