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董事免職書是怎樣的?
一、外資企業董事免職書是怎樣的?
外資企業董事免職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經本公司20xx年12月1日董事會表決通過:選舉xxx擔任公司董事長,任期三年。罷免xxx董事的職務。
從即日起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xxx公司
董事(簽名):
xxxx年xx月xx日。
二、董事會的職權是什麼?
《公司法》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設立外資企業可能需要提交董事會人選名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十條 外國投資者設立外資企業,應當通過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文件:
(一)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外資企業章程;
(四)外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人選)名單;
(五)外國投資者的法律證明文件和資信證明文件;
(六)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書面答覆;
(七)需要進口的物資清單;
(八)其他需要報送的文件。
前款(一)、(三)項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二)、(四)、(五)項文件可以用外文書寫,但應當附中文譯文。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外國投資者共同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應當將其簽訂的合同副本報送審批機關備案。
監事的行為受到監事的監督,外資企業在設立之後,經營的過程之中,若董事實施的行為可能會導致公司的利益受損,那麼監事可能會提議召開股東大會,並提議罷免某特定董事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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