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性質有哪些特點?
公司法的專門法規是約束各個企業的法規。它對於公司的經營活動、管理權利、組織活動等進行了規範。公司法性質有哪些特點?公司法有多種雙重性質的特點,可同時管理國內公司和涉外公司,和其他法規一樣具有強制性,會對公司犯罪行為採取強制措施。以下是公司法性質相關分析:
一、公司法的性質
1、公司法兼具組織法和活動法的雙重性質,以組織法為主。公司法的調整對象是公司內外的組織關係,公司法作為組織法,具體包括公司的設立、變更和清算,公司的章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公司的組織機構、股東權利和義務等;公司是財產的組織形式,公司法還就公司財產的構成、股東參與公司利益的分配等作出規定。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組織體,要從事各種管理、交易活動。公司法對公司的組織機構的管理活動進行規範,同時對股票債券的發行、轉讓等行為進行規範。
2、公司法兼具實體法和程序法的雙重性質,以實體法為主。公司法調整公司組織活動,就必須對參與公司活動的各種主體的資格條件、權利義務以及法律責任等作出規定;公司法除規定實體內容外,還就保障權利實現、追究法律責任等程序法內容作出規定。
3、公司法兼具強制法和任意法的雙重性質,以強制法為主。
(1)公司法中的規定,即有強制性的,也有非強制性的,但強制性的佔大多數。公司法是商法的組成部分,屬於私法範疇,但私法活動的主體必須遵守的共同行為規範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
(2)公司法體現了國家干預的原則。因為公司的設立和存續不純粹是個人私事而是與整個社會想聯繫的,影響着社會生活的各方面。國家通過立法干預,是為了保障社會交易的安全,促進穩定經濟秩序。
(3)公司負有一定的社會責任。公司應嚴格按公司法規定運行和經營,否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公司法也體現了經濟民主的原則,對公司不是一味強制。在不違反法律精神、社會利益的情形下,公司仍有許多自主性權利。《公司法》中有許多任意性條款。對這些條款,公司可以選擇適用,也可以放棄適用。是選擇適用還是放棄適用,可以由公司章程作出具體規定。
4、公司法兼具國內法和涉外法的雙重性質,以國內法為主。公司法是國內法,要為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和保護各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服務;同時公司法又是國際經濟貿易交往中涉及到的重要法律之一。公司要加入國際市場競爭而需要遵守國際商業慣例和規則;我國要吸引外資,為外國公司直接進入國內市場創造條件。對這些問題的規定,就使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國際性。
《公司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其他部分法規自由度較高。同時具有實體法律的功能和規範法律程序的作用,保護國內公司時在涉外案件中也可起作用。公司法可配合各個公司章程一起使用,前提是公司章程未和公司法衝突。關於公司法規,有具體糾紛可以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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