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知情權的範圍和界定規定是怎樣的?
一、股東知情權的範圍和界定規定是怎樣的?
查閲公司的章程、財務的會計報告以及保存的股東大會的會議記錄等都屬於股東知情權的範圍,公司股東在什麼範圍內享有知情權是各國公司立法所關注的一個核心問題。修訂前的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行使知情權的範圍,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知情權則被規定在第一百一十條。根據舊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能夠行使知情權的範圍主要表現為“股東有權查閲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而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則限於“查閲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可見,股東知情權的行使範圍被限定在一個非常狹小的範圍內。
修訂後的《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閲、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説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閲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閲,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説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閲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閲。該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閲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二、股東知情羣的具體內容
公司股東的知情權在更大程度上獲得了法律的尊重和承認,修訂前後的公司法在股東知情權問題上的變化主要是:
(一)財務會計報告查閲權
現代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股東人數較多,絕大多數並不直接管理公司,而通過查閲財務會計報告能便捷而快速地瞭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實現對公司的間接控制(實際上是對高管人員的控制)。公司法第34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閲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二)賬簿查閲權
股東對公司的會計賬薄、會計書類和有關記錄進行閲覽的權利。公司法第34條第二款詳細規定:“股東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説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閲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閲,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説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閲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閲。”需要指出的是,公司法並未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賬簿查閲權予以規定。但是我國公司法第98條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閲公司債券存根。
(三)公司決議查閲權
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是公司決策、管理和執行、監督的組織機構,股東可以通過查閲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來了解公司的日常運營情況,監督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行為。原公司法第32條和第110條規定了股東有權查閲股東會會議記錄,而沒有提及其他公司決議。新公司法對此進行了補充和完善:規定股東有權查閲“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
(四)詢問權
當股東出於正當目的想了解上述文件中沒有説明的問題時,股東應當有權就相關的問題向董事及相關經營人員進行詢問。我國公司法第98條規定,股東有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公司法第151條第一款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而舊公司法沒有相關的規定。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第98條是針對股份公司做出的,第151條是針對所有公司股東做出的規定。
股東知情權在我國公司法上規定過於簡單,沒有對股東知情權行使的方式、程序等操作性問題做出規定,更沒有對股東知情權受到侵害時如何進行救濟做出任何安排。這直接導致了實踐中股東知情權,尤其是小股東的知情權受到任意侵犯。因此,從司法上保障股東的知情權是至關重要的一環。
為了使得股東的權益得到保障,我國公司法規定,公民在投資之後,就可以查閲公司的股東大會的會議記錄等,通過任何合法的方式獲得關於公司的相關信息,都會被認定為是刑事知情權的方式。並且不論股份數額的高低,都享有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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