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隱名股東能否要求查閲賬目?
一、公司法規定隱名股東能否要求查閲賬目?
不可以查閲,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民法典合同編》(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隱名股東由於未經法律程序註冊登記,工商部門登記檔案和公司合法股東名錄上均不在冊的,具備非法性,不享有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權利與義務,所以無權查詢公司帳務;
2、現實中如果隱名股東確需要了解公司財務情況,可通過“掛靠股東”(隱名股東的所謂股權一定掛靠在某個合法股東的股權內)行使合法股東權限來查詢公司帳務,説白了,就是隱名股東不可以以自己的身份來查詢,只能通過合法股東去查詢。
二、每個股東都有權查帳嗎?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閲公司會計賬簿。
1、查賬權的主體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閲公司會計賬簿,但是並沒有對股東這個概念作出解釋,那麼隱名股東、出資有瑕疵的股東等這些特殊股東是否具有查賬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是否具有查賬權呢?
(1)隱名股東,又稱匿名股東,是指為了規避法律或出於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出資人。本人認為匿名股東如果要行使查賬權,應當先進行股東資格確認。雖然隱名股東是實際出資人,但是公司是兼有人合性與資合性,只有當隱名股東的股東資格確認以後,才可以行使股東查賬權。
(2)出資具有瑕疵的股東
出資具有瑕疵的股東,是指公司在設立時,出資人通過簽訂公司設立協議、章程認繳公司出資,在公司成立後沒有按章程的規定繳納出資的股東就是出資瑕疵的股東。本人認為出資具有瑕疵的股東可以通過《公司法》關於未按期繳納出資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來處理,股東資格並沒有被否認。所以,出資具有瑕疵的股東仍然有權行使股東查賬權。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閲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但是,並沒有對是否有權查閲會計賬簿作出規定。從理論上來講,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的公共性高於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與公司的分離程度也更高,公司的性更強,因此,股東對公司的直接控制也應當削弱,賦予公司更大的自主經營權。就股東查賬權而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行使查賬權對公司帶來的不利影響也確實存在更大的可能性,對公司祕密的保護可能帶來更大困難,因此,對股東查賬權進行限制也是必要的。
2、查賬權的範圍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可以查閲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但是並沒有對查閲會計憑證作出規定。會計憑證是記錄經濟業務,明確經濟責任,按一定格式編制的作為記賬依據的書面證明,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會計憑證的法律意義在於其能夠真實地反映公司每筆交易的具體情況,是股東準確瞭解公司運行狀況、行使其股東權、監督公司管理所依據的最可靠的材料。但是,《公司法》只規定了股東可以查閲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公司的會計賬簿,卻並未明確會計憑證是否屬於股東可以查閲的範圍。是否允許查閲會計憑證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股東的權利能否得以實現。《公司法》對允許查閲的範圍採取了單純的列舉式,即將股東有權查閲的賬簿記錄全部列明,其中並沒有列出允許股東查閲會計憑證。那麼,在實踐中存在以下幾種意見:
(1)不允許查閲會計憑證,理由是《公司法》第三十四條是強制性規範,公司法未明確規定股東有權查閲公司的會計憑證,公司法只規定了允許查閲會計賬簿,會計憑證不同於會計賬簿,不包含在會計賬簿內,所以,股東無權查閲公司的會計憑證 ,如果允許股東查閲會計憑證缺少直接的法律依據。
(2)允許股東查閲會計憑證,理由是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徵,查閲範圍應當擴大,須將會計憑證包括在內,會計憑證是製作會計賬簿的基礎,應當一併查閲。因為會計憑證如發票、送貨單、業務合同、出口憑證等最能反映公司的實際情況,也很難造假,能有效防止個別董事會成員和其他管理人員損害股東利益,更能保護股東的利益。因此,應當允許股東查閲會計憑證。
隱名股東的認定是基於實際的股東權益而定的,法律上也明確了相關情況的處理標準,隱名股東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出資情況,與隱名股東簽訂出資協議,並明確相關權限,隱名股東在涉及到查賬等情況時,也需要向顯名股東協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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