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股權轉讓的相關事項包括哪些?
可能大家或多或少在日常生活當中聽到過隱名股東這個概念,但是實際上對於隱名股東並不是特別地瞭解而隱名股東進行股權轉讓的時候也有許多的注意事項。這是大家都想要清楚地瞭解隱名股東股權轉讓的相關事項包括哪些?下面為大家介紹。
一、隱名股東轉讓股權需要注意什麼
1、隱名股東身份認定。隱名股東是否會被確認為實際出資人,主要取決於以下方面:首先與顯名股東間有協議,雖然這個協議對於公司不具有約束力,但是在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依然有效。它不僅是隱名股東用來約束顯名股東的依據,也是證明隱名股東對於公司實際出資的有力證據。其次不實際參加公司經營且無違法行為。
2、隱名股東是否有權轉讓股權。隱名股東是指為了規避法律或出於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出資人。《公司法解釋(三)》將隱名股東稱為實際投資人,將名義出資人稱為名義股東。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名義股東處分其名下股權的可以參照認定為無權處分。換言之,隱名股東(實際投資人)是真正有權處分股權的人,其有權轉讓股權。
3、隱名出資者股權轉讓合同效力認定。若為隱名出資者對外轉讓股權,需首先確定其是否具有股東身份,確定辦法和依據如前述;若並不具有股東身份,則轉讓合同無效;如具有股東身份,則需要分情況對待:受讓人繼續隱名,則需要與顯名股東之間建立新的契約關係;若受讓人需顯名,則需要隱名股東成為顯名股東,然後完成轉讓。
二、隱名股東股權轉讓工商變更登記嗎
根據《合同法》第44條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據此,股權轉讓人與受讓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在沒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辦理登記手續才能生效的情況下,他們的之間的股權轉讓也就發生了法律效力。所以,股東之間,股東與非股東之間進行股權轉讓可以直接適用《合同法》。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雖然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應當申請變更登記,但從該條規定內容的分析,不能得出股權變動以工商變更登記為準的推論,“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變動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從中可見變更登記是以“股東變動”為條件的,而股東變動顯然是以股權發生轉移為基礎的,沒有股權的股東並不存在,沒有按期進行變更登記的法律責任只是被責令限期辦理或被處以行政罰款,但並不能夠否認新股東(受讓人)享有的股權。股東變更登記其實只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公司進行的一種工商行政管理行為,它本身只具有確認股權轉讓的功能,而不決定股權轉讓是否有效。
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和普通的股東相比隱名股東在轉讓股權的時候需要注意的事項比較多,因為畢竟隱名股東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其次就是隱名股東,他確實有權利進行股權的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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