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抽逃出資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股東抽逃出資的認定是怎樣的
(1)股東通過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體與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增加交易成本,變相獲得公司財產或偽造虛假的基礎交易關係,如公司與股東間的買賣關係,公司將股東註冊資金的一部分劃入股東個人所有;
(2)將註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如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在驗資完畢後,將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違反《公司法》第166條規定,未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在短期內以分配利潤名義提走出資;
(4)抽走貨幣出資,以其它未經審計評估且實際價值明顯低於其申報價值的非貨幣部分補賬,以達到抽逃出資的目的;
(5)公司回購股東的股權但未辦理減資手續;
(6)通過對股東提供抵押擔保而變相抽回出資等;
(7)股東通過虛假訴訟形式,抽逃公司資產;
(8)股東以公司名義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提供借款而不索還等形式,抽逃公司資產;
(9)脱殼經營,即股東利用公司外殼進行脱殼經營(當公司經營陷入困境後,股東將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財從公司脱離出來另外組成一個新公司,並將原公司的主要業務轉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為一個“空殼”,新公司完全不承擔原公司行為產生的責任,卻實際上利用原公司的資產在運作),從事違法行為損害合法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股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公司成立後,一股東以其所控制的其他公司的名義從公司借款,所借款數即為該股東出資額,並不予歸還,能否認定為抽逃出資?
這裏主要涉及證據的認定問題。股東把公司資金借給自己控制的關聯公司,所借數額又與自己在公司的出資吻合,實際就是抽逃出資行為。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認定:
第一,股東把公司款項借給自己關聯公司,而關聯公司並不出具任何形式擔保,在借款到期後,借款將難以追回;
第二,股東把公司款項借出後,根本未打算索回,放任自己的關聯公司使用,甚至放任超過訴訟時效,直接導致公司喪失通過法律手段追回借款的權利;
第三,關聯公司根本不缺錢用,現金流充裕,經營狀況良好,可以證明公司股東有故意行為;或者關聯公司本來就是皮包公司,款項既已劃出,必將難以追回,甚至使追回款項成為不可能。
通過上述幾個方面的特徵加以對照,可以找出公司股東把公司款項借給自己關聯公司的真實意圖,以此可認定其屬抽逃出資行為,並可依法、依約定向其追索,並由其向公司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在發現股東有抽逃出資行為的時候,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畢竟此時的行為會對公司的經營發展造成影響,甚至還會損害到公司、其他股東以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所以,一般在這種情況下,作為抽逃出資的股東,對於公司的債務就要承擔連帶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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