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不一樣是否合法
一、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不一樣是否合法?
不合法,實收資本與註冊資本的關係,要求兩者應該一致。但實際上,兩者的數額並非在每一時期都相等,只有當投資各方按合同或章程規定繳足其認繳的出資額後,企業的實收資本才等於註冊資本。在投資者繳足出資額以後的生產經營過程中 ,企業還可能會增加資本 ,如,用資本公積轉增資本,使實收資本不等於註冊資本。但由於我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的註冊資本應當與實有資本相一致。因此,企業實有資本比原註冊資本增加(或減少)超過20%時,應持有驗資證明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註冊資本是法律上規定的強制性要求,而實收資本則是企業在實際業務中遵循法律規定的結果,二者不是同一個概念,但在現行制度下,它們在金額上又是相等的。註冊資本是工商管理的術語,是法律上對公司註冊的登記要求,即企業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資本總額,是公司在設立時籌集的、由章程載明的、經工商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資本,是股東認繳或認購的出資額,也界定了投資者對企業承擔的最大償債責任。
二、實收資本核算辦法是什麼?
1、投資者以現金投入的資本,應當以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户銀行的金額作為實收資本入賬。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户銀行的金額超過其在該企業註冊資本中所佔份額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
2、投資者以非現金資產投入的資本,應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收資本入賬。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按該項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入賬。
3、投資者投入的外幣,合同沒有約定匯率的,按收到出資額當日的匯率摺合;合同約定匯率的,按合同約定的匯率摺合,因匯率不同產生的摺合差額,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4、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合作期間歸還投資者投資的,對已歸還的投資應當單獨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實收資本的減項單獨反映。
三、公司註冊資本認繳制的具體規定有哪些?
1、允許自主約定註冊資本總額,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限制,理論上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可以申辦“一元錢的公司”。
2、允許自主約定首次出資比例,取消首期出資額至少需達到認繳註冊資本總額20%的規定,理論上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均可以“零首付”。
3、允許自主約定出資方式和貨幣出資比例,不再限制貨幣出資金額佔註冊資本的比例。
4、允許自主約定出資期限,不再規定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繳納出資的期限。
5、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6、實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無須進行年檢。
達不到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要求也是不可以的,如果在工商局登記的註冊資本是一個數,但企業的實收資本卻明顯低於註冊資本,工商部門可以按照法律制度對企業進行懲罰的。一開始的時候實收資本和註冊資本不一樣這是很正常的,這也符合當下的認繳制度,但最後必須要交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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