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錢用於經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一、借貸錢用於經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丈夫借高利貸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雙方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財產約定的除外。
也就是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一般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存在以下兩種情況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一是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二是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
實踐中,除了前述兩種情形之外,對於出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借款項並非用於家庭生產經營或共同生活的,也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界定是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並且經營的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者配偶分享所負的這些債務兩個人是有共同償還的義務的。所以,如果經營收益確實從來都沒有用於過家庭共同生活的,或者配偶根本對該筆經營項目是不知情的狀態,那就應該算作個人債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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