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對股東人數的規定是什麼?
我們國家對於公司方面是有非常多的規定的,對於公司方面頒佈了公司法,跟着時代的變換公司法也有相應的更新。新的公司法的規定對於公司來説肯定是好的事情,對於股東人數方面是有相關規定的。那麼新公司法對股東人數的規定是什麼?
股份公司股東人數有限制。股份公司股東人數必須在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
拓展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九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根據新公司法第四章第一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第七十九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3.第八十一條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4.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
新《公司法》仍沿用之前的規定,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而在現實情況下,經常有股東人數超出50人的情形,依照一般的處理方式,是將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轉化為股份有限公司,這樣就突破了50人股東的人數限制。然而對於中小型規模的公司來説,將公司形式轉化為股份有限公司會帶來諸多弊端:1、股份公司對財務狀況公開程度要求更高,難於操作、不便於保密;2、股份公司決策程序更為複雜,機動性差;3、作為公司股東來説,限制更高,如: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
因此,我們可以嘗試用以下手段解決上述問題。
(1)股權代持。通過簽訂股權代持協議,讓一部分人只出資做隱名股東,不做工商登記。但是,在股權代持操作中,要求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間簽訂嚴謹而規範的股權代持協議,並讓公司出具憑證,以維護其自身的權益,避免股權失控。
(2)成立有限合夥。通過成立有限合夥,然後以該有限合夥的名義對欲設立的公司出資,該有限合夥只算作一個股東名額,這樣可以避免股東人數超限。例如:現在有60人想共同成立有限公司,可以先讓其中的11人成立有限合夥A,再由有限合夥A與剩餘49名股東共同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這樣做是完全合法的。
(3)股權託管或股權信託方式。這是按照託管或者信託的原理來操作,目前這種做法在我國實踐中還不太多,但法律上也是合法可行的。出資人可以把出資和股權交給一個專業的託管機構、信託機構來代行股東權利。
新公司法對股東人數的規定是有不同的情況説明的,對於每一種類型的公司都是有不同的股東人數數量規定的。就比如説股份有限公司吧,一般股東都是兩個人以上五十個人以下,這樣規定可以有效的防止股東大會的召開不方便的問題,而且可以避免很多人多混雜的問題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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