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合作社監事會職責是什麼?
一、農民合作社監事會職責是什麼
有以下的職責: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列席董事會會議,對所以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八)發現公司經營情況;
(九)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上市公司的監事會還可以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二、監事會的監督形式
監事會監督的主要形式。為了完成監督職能,監事會不僅要進行會計監督,而且要進行業務監督。不僅要有事後監督,而且要有事前和事中監督(即計劃、決策時的監督)。監事會對經營管理的業務監督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通知經營管理機構停止其違法行為。當董事或經理人員執行業務時違反法律、公司章程以及從事登記營業範圍之外的業務時,監事有權通知他們停止其行為。
二是隨時調查公司的財務狀況,審查帳冊文件,並有權要求董事會向其提供情況。
三是審核董事會編制的提供給股東(大)會的各種報表,並把審核意見向股東(大)會報告。
四是當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一般是在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可以提議召開股東(大)會。
此外,在以下特殊情況下,監事會有代表公司之權:
一是當公司與董事間發生訴訟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督機構代表公司作為訴訟一方處理有關法律事宜。
二是當董事自己或他人與本公司有交涉時,由監事會代表公司與董事進行交涉。
三是當監事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審核帳冊報表時,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或其他監督法人。
監事會起到的是一個監督作用,一般來説監事會成員必須高於3個人。監事會對股東負責,監督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董事會不會做出損害公司以及股東利益的行為,並且在符合情況下召開股東會議,比如説公司大額虧損的情況下,要在2月內提出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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