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股東會決議棄權的説明棄權的股東需要擔責嗎?
一、根據股東會決議棄權的説明棄權的股東需要擔責嗎?
股東會決議棄權的股東不一定需要擔責,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二、根據《公司法》股東棄權是否喪失表決權?
依據我國《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規定,出資與表決權可適度分離,股東表決權如何行使可歸於公司自治權。
股東表決權系股東最基本權利,亦系股東權利實現與保護重要手段和工具,非依法律規定,不容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限制或剝奪。
《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雖然經股東同意,股東可依自己意願放棄行使,法律對此並無禁止。而股東在某次股東會放棄行使表決權,並不代表股東在每次股東會都放棄。未經股東同意,股東依法享有表決權不能以股東在某次股東會中放棄行使即推定該股東在公司每次股東會中均放棄行使。內部章程與備案章程對股東表決權是否放棄有不同表述,股東未就簽訂在後的備案章程不代表股東真實意思表示舉證的,股東表決權不視為放棄。股東在某次股東會放棄行使表決權,並不代表股東在每次股東會都放棄。
通常情形下,在召開股東會之前,主持會議的相關職員,會將股東會的召開時間、地點等的相關事項,告知本公司的股東。股東在收到此類通知之後,可以放棄參與股東會,也可以委託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的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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