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的主體合夥企業可不可以成為?
我國是一個法治國家,做了違法的事情觸犯了何種法律就要接受何種法律的處罰,我們都知道這其中觸犯刑法的處罰最為嚴重。那麼今天我們來説一種觸犯刑法的情形:單位犯罪。這個單位的範圍可以説很廣了。那麼接下來小編帶大家看一下單位犯罪的主體合夥企業可不可以成為?
單位犯罪的主體合夥企業可不可以成為?
一般認為,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一樣,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按照最高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解釋》的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但是我也查到,也有司法判例認定合夥企業也可以作為單位犯罪主體。其裁判的主要理由有這麼幾點:
一是刑法規定的單位犯罪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它突出的是單位和組織機構特徵,並沒有以法人或非法人來界定單位犯罪主體。
二是剛才講到的司法解釋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從這個解釋的規定來講,它並沒有窮盡單位犯罪主體的類型,也沒有將具有法人資格作為單位犯罪主體的必要特徵。
三是涉案的這個廠是經工商機關核准登記註冊的普通合夥企業,有經核准登記的組織機構代碼,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生產經營場所,有相對獨立的財產,有經核准的經營範圍,並依法取得了採礦的許可(這個單位是一個採礦廠),具有對外公示、相對獨立的法律人格,而且涉案的犯罪事實也是基於企業利益從事的活動,所以最後對這樣一個情況也是認定為單位犯罪。
對於單位犯罪的主體合夥企業可不可以成為?這一問題的答案大家應該都知道了。單位犯罪中的單位包括企業,那麼我們剛説的這個合夥企業就是非法人企業,只要具備了企業的基本要件觸犯法律都會被定義為單位犯罪,所以無論哪種企業在經營及運營過程中都要嚴格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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