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實際運作者是誰
一、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實際運作者是誰
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由普通合夥人GP,有限合夥人LP組成;一般LP不參與有限合夥事務,可以理解成財務投資者;GP是實際運作者,執行有限合夥事務。
二、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優勢
1、在設立方面
有限合夥制的私募投資基金需要委託一家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管理,因此,在設立基金的同時也需要設立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另外有限合夥私募基金還應滿足總募集金額不得低於1000萬元;合夥人人數必須在2個以上,50個以下等基本設立條件。
2、在投資方面
由於私募投資屬於高風險投資,因此對投資範圍、投資方式及項目分配投資比例等都有嚴格的約束,在實踐中採用“否定性約束”的方式達到控制投資風險的目的。
3、在激勵機制方面
有限合夥的激勵機制在於利益捆綁。有限合夥制通常規定,普通合夥人出資1%,而取得風險投資機構收益的20%,有限合夥人出資 99%,而取得風險投資機構收益的80%。這種制度安排,比較充分地考慮了對風險投資家的利益激勵,為了追求自身利益,風險投資家將盡全力爭取成功。
4、在風險方面
任何投資都是有風險的,有限合夥也不例外。但不同的是,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通俗來講,就是投資項目發生風險的時候,有限合夥人將面臨資金損失的風險,而基金管理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賠到破產為止。當然,投資通常都是利益導向的,所以不論GP還是LP都不希望看到項目失敗的情形。
5、在形式方面
有限合夥私募基金相較於公司制、信託制等私募基金組織形式更加的靈活高效。首先有限合夥人即為管理人,因此擁有更大的自主決策權、運作也更加的簡潔高效;其次,有限合夥制能有效規避雙重納税。因為合夥企業作為非納税主體,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税收規定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税。再次,有限合夥制對資金的使用效率也更高。因為投資人的出資實行“承諾出資”,註冊時無需驗資,這樣可以保證在沒有項目的時候,認繳資本暫時不用到位;而等到有好的投資項目出現時,再通知所有合夥人分批註資,進而有效避免了資金的積壓,強化了資金使用率。
綜合來看,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在募(集)、投(資)、管(理)、退(出)流程上更加的靈活高效。即:
募集上有限合夥制以契約為主,充分保障合夥人利益;投資上更利於調動各合夥人的投資熱情;管理上降低投資風險,實行專業化管理;退出上提供便捷的退出通道,基金到期合夥企業解散,投資者拿回自己的本金和收益。
在有限合夥中,既有人合因素又有資合因素,它承載了無限責任和有限責任兩種責任形式,既能擴大融資渠道,又能積極防範“道德危險因素”的出現,可以有效地解決公司制風險投資機構的弊端,從而在高風險、高回報的風險投資業中發揮積極作用,成為風險投資業的最佳組織形式。
其實,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實際運作者是普通合夥人,而有限合夥人一般是不參與有限合夥事務的。另外,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相對於其他的私募基金的類型來説,它更加靈活高效,能夠使投資者很方便的管理自己的投資,因而受到很多的投資者的喜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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