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人承擔有限責任有哪些例外
一、有限合夥人承擔有限責任有哪些例外
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也不是絕對的,當出現法定情形時,有限合夥人也應與普通合夥人一樣,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合夥企業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夥人為普通合夥人並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夥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夥人同樣的責任。”這在學理上又被稱為有限合夥人的“表見責任”。
二、有限合夥人的表見責任有兩個構成要件
1、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存在令第三人誤認為有限合夥人是普通合夥人的事由,並因此與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原本對內不得執行合夥事務,對外不得代表合夥企業,倘若一個合夥人執行了合夥事務或者對外作為合夥企業的代表,則第三人就有理由認為該合夥人不是有限合夥人,而是一個普通合夥人。
下列行為一般認為足以令第三人相信有限合夥人是普通合夥人:
(1)有限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與第三人簽訂合同;
(2)有限合夥人的名片上明確註明其為合夥企業負責人;
(3)合夥企業以有限合夥人的姓名作為商號;
(4)有限合夥人明知被他人聲稱是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而不予以否認。
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通常不能認為足以令第三人相信其為普通合夥人:
(1)擔任合夥企業的僱員;
(2)為合夥企業提供擔保;
(3)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
(4)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5)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6)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7)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閲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8)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9)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2、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第三人應屬於善意且無過失的第三人,也即第三人並不知曉該合夥人實際上為有限合夥人,而且第三人的這種不知情不能歸咎於他的疏忽或懈怠。合夥企業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所以要求有限合夥人承擔與普通合夥人同樣的責任,就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信賴利益。如果第三人主觀上不屬於善意,則沒有保護的必要,有限合夥人也就無須承擔無限責任了。
一旦具備上述兩個構成要件,有限合夥人就失去有限責任的保障,應與普通合夥人一樣,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也即當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有限合夥人應當以自身財產清償該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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