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夥人轉讓份額法律規定
在我國《合夥企業法》裏面規定了企業合夥人分為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對於普通合夥人將自己的份額進行轉讓時需要遵守相關的辦理程序,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普通合夥人轉讓份額法律規定。詳細請閲讀下文進行相關的瞭解。
一、普通合夥人轉讓份額法律規定
1、普通合夥人向外轉讓,需要各合夥人一致同意。但發生法定情形需要退夥的,可以提前30日通知即可。
2、有限合夥人向外轉讓,提前30日通知。參見《合夥企業法》第二十二條,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3、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第四十五條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五)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六)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二、普通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轉讓規則
合夥企業的人合性決定了合夥人之間需要彼此相互信任和了解,所以對財產份額的轉讓規則作出了限制。根據《合夥企業法》第22-24條的規定,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要遵循下列規則:
1、合夥人之間轉讓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通知其他合夥人”即可發生轉讓後果,無需其他合夥人同意。由於這種轉讓屬於內部關係,隻影響到合夥人之間財產份額的變化,也不增加新的合夥人,因此,只要通知其他合夥人就可以發生轉讓效力。
2、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合營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3、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並不當然成為新合夥人,還需要滿足“修改合夥協議”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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