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確認之訴起訴的主體是誰?
一、股權確認之訴起訴的主體是誰?
當事人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股東資格的,應以公司為被告,訴訟主體為股東與公司,與案件爭議股權有利害關係的人列為第三人蔘加訴訟;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間就股東資格存在爭議的,應將爭議雙方列為訴訟主體,必要時公司也可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另外,依據我國現行相關政策的規定,職工股東具有實際股東的地位,但需要通過股東代表、職工持股會、工會間接行使權利,與職工持股會之間是代持股的關係。因此,職工股東僅是職工持股會的成員,而非公司的股東。故職工股東無權請求確認其具有公司的股東資格,或者向公司請求收回其出資。對於出資不實的賠償責任,公司債權人可將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列為共同被告,法院可根據案情判決雙方承擔連帶責任。但名義股東有充分證據證明自己系被他人冒名為股東的,不予承擔責任。
二、股權糾紛的分類有什麼?
1、股東出資糾紛
股東出資糾紛是股東在公司設立過程或增資過程中,因履行向公司投入資金或物等資本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
在司法實踐中,股東出資糾紛主要有:
(1)股東虛報出資額,有關驗資單位出具虛假的驗資證明,使不符合條件的“公司”得以登記;
(2)先出資後抽逃,公司發起人在設立時,通過借款等方式籌措資金劃到驗資帳户上,一旦完成驗資後,即以各種形式將資本進行抽逃。
2、股權確認糾紛
股權確認實質上就是股東資格的確認。在司法實踐中,因股東資格而產生的股權確認之訴是較為常見的一種糾紛和訴訟,也是在法理上合實務中較為複雜的訴訟。股東資格的認定問題主要存在於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資格以是否持有公司發行的股票為認定標準,一般不存在疑義。
3、股權轉讓糾紛
股權轉讓糾紛是指股權在轉讓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的總稱,包括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糾紛,以及股東與非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糾紛。
4、股東權利糾紛
股東權利糾紛是指在按公司法註冊的企業中,企業財產的一個或多個權益所有者擁有哪些權利和按什麼方式、程序來行使權利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
股權糾紛主要分為四大類,分別是股東出資糾紛、股權確認糾紛、股權轉讓糾紛、股東權利糾紛。股東出資糾紛主要在公司設立或者增資擴股過程中出現。股權確認糾紛是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一種糾紛,實質上就是股東身份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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