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協議解除的規定有什麼?
一、持股協議解除的規定有什麼?
解除代持股協議的辦法有:
1、經實際出資人和代持股人協商一致解除;
2、在出現代持股協議履行不能、一方明示違約等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時,通過行使法定解除權解除協議。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股權代持的效力有什麼?
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實踐中要對股權代持行為效力進行認定需着重把握好以下三點:
1、對股權代持行為的效力作出認定;
2、對股權代持行為效力進行認定時應注意區分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
3、股權代持行為的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
股權代持是指實際出資人與顯名股東約定,以其名義代替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處置其名下的股份。認定股權代持行為效力時,需要區分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注意股權代持行為的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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